国内最有实力的19家银行被敲定
- 2021-11-10 浏览:2885
【正文】
2021年10月15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公布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这19家银行可以被视为国内最有实力的19家银行。对很多银行来说,不仅没有把入围当成一种负担,而是把其视为一种荣誉。
一、19家银行入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继2020年12月3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发布后,时隔近一年的时间,央行和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19家银行入围。虽然数量上和我们之前的判断完全一致,但对象及分组上却存在不小差异。
(一)国有行6家、股份行9家、城商行4家,未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
1、这19家银行具体包括6家国有大行、9家股份行以及4家城商行,既不包括我们之前预测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开行、进出口银行与农发行),也不包括浙商银行、恒丰银行与渤海银行等3家股份行。
2、入围的4家城商行分别为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与宁波银行,当然这也是规模最大的四家城商行。此外,农商行无一家入围。
(二)各银行入围理由评析:除规模外,综合化经营布局应是重要考量因素
从入围的19家银行来看,总资产或表内外总资产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除四家国有大行(本身均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其余13家银行的入围和分组还考虑了其它因素(如同业地位、综合化经营布局等)。
1、邮储银行按规模算为第五大银行,但却落在了第三档,重要性不如交行、招行和兴业银行,这可能与其综合化经营布局不够深等有关。
2、兴业银行按规模算为第九大银行,但其系统重要性却高于邮储银行和浦发银行(规模排第八),这应主要和其综合化经营布局、表外业务(如兴业银行的表内外总资产高于浦发银行)等有关。
3、浙商银行虽然按规模排在宁波银行前面,但却没有入围系统重要性银行名称,可能与宁波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布局更丰富有关。而恒丰银行与渤海银行虽然均为股份行,可以在全国广泛布局,但由于其非银金融机构只有理财公司1类,且规模上无法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与宁波银行相比,因此也未入选。
2021年8月16日,证监会批复同意永赢基金在香港全资设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意味着作为城商行的宁波银行,通过永赢基金实现了在香港的战略布局,即目前宁波银行已拥有理财子公司、基金、金融租赁、股权投资等多类牌照。而浙商银行仅有浙银金融租赁1家非银金融机构。
(三)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来看,国内银行将按重要性程度被分为四大类
目前来看,国内银行已按重要性程度被分为四类,从高到低依次分为(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3)中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4)中国非重要性银行等四大类,并对四类银行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强度。其中(1)类和(2)类可以合并,因为属于(1)类的银行一定也属于(2)类银行。
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国有4家入选(平安保险集团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分别为中行、工行、农行与建行。
2、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有19家(包括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参评机构30-35家(政策要求不少于30家)。
3、中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指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参评名单但最终未入选的银行,约16家。即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19家)+中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16家)=全部参评银行数量。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是动态调整的(每年一次)。
4、剩余为非系统非重要性银行,可暂不考虑。
(四)现阶段,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与杠杆率均没有达标压力
1、由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分别为10.50%、8.50%和7.50%,附加资本主要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这意味着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满足0.25-1.50%的附加资本要求。如果按照2021年6月底的数据来看,这19家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较监管标准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均能满足附加资本监管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2、附加杠杆率是附加资本的50%,由于杠杆率的监管标准为4%,因此通过数据对比来看,各银行在附加杠杆率方面也没有达标压力。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分依据是什么?如何实施额外监管?
(一)评分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1、2020年12月3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分依据,该办法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由四组分成五组(参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分组模式),同时大幅降低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门槛(征求意见稿要求得分超过300分,正式稿只要求得分超过100分)。
2、参评对象选取表内外资产余额排名行业前30的银行以及上一年度曾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基本遵循了301号文的原则,评估指标具体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一级指标(含13个二级指标),请注意这里的口径均为集团并表。
(1)13个二级指标均为绝对规模,则银行m(等于1……30)在指标n(等于1……13)上的规模和得分可分别表示为
(2)从权重设计来看,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以及复杂性的重要性依次下降,同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比较关注规模、同业业务、融资业务、结算业务、托管业务、代理业务、衍生品业务、投资类业务(公允价值计量类)、理财业务以及挂牌的营业机构、境外非银金融机构、境外债权债务情况等领域。
(二)监管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1、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成五组,并分别适用1%、1.50%、2%、2.50%和3.50%的附加资本。
2、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3、首次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审查。
4、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润计划、压力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每年应当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5、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每年通过官方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情况,并说明附加监管要求满足情况。
6、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专门领导工作组,承担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职责。
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基本政策框架与背景
(一)基本背景:08年金融危机使“大而不倒”的问题被广泛关注
1、虽然中国央行早在2018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便已对“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体制”进行了专题阐述。但要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关注,则最早要追溯至2008年的金融危机。
2、2007-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雷曼、贝尔斯登、AIG以及花旗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纷纷陷入困境甚至破产,使局部危机最终演变成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直到目前多数经济体仍深陷其中而无法自拔,目前的全球金融体系依然受到当时金融危机以及一系列经济金融政策的深层次影响。
3、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才真正意识到,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特征越突出,其对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冲击便越强,造成的后果越无法估量。因此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4、特别是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并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政策框架。中国从2018年11月的301号文开始,亦在不断搭建丰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目前除系统重要性银行外,也在积极酝酿系统重要性保险和系统重要性券商的相关政策框架。
(二)国际定框架:2011年后,开始出台针对性的监管指引
整体来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破坏性强、处置难度较大、救助成本较高、易形成政策负反馈、道德风险容易恶化、市场预期较易出现反复等方面。鉴于此,国际监管机构很早便开始深思相应的监管举措,并发布一系列政策信息。
(三)国内紧跟随:国内相关政策框架基本搭建完毕
一行两会监管体系重构后,关于系列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步伐明显加快。
1、早在201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补短板政策框架中,《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和《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等3类文件便赫然在列,此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作为研究类补短板政策文件也在其中。从这个角度看,301号文最初本应由银监会层面发布,在一行两会的监管体制架构变革后,政策文件的起草与发布才移交至金融委和央行。
2、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主,因此最初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能并未将其他非银机构考虑在内。但由于要参照国际标准,同样需要将部分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中。
3、事实上除《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外,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文件最早要追溯至2018年11月27日,当时一行两会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亦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纳入央行的职责范围。
4、2020年9月30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两份文件,意味着关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已经真正开始在践行。2020年12月与2021年10月,央行与银保监会分别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四、国内外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领域的政策对比
(一)如何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1、国外一般从全球活跃度、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和复杂性五个维度对总资产位居全球前75位的银行或规模、海外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保险进行认定。一般每年评估认定一次,每年的G-SIBs数量不一定相同。
当然,对于没有通过定量认定的金融机构,也可根据定性因素进行认定。目前我国已经有4家银行被认定为G-SIBs,按顺序分别为中行、工行、建行与农行。同时我国也有1家保险公司纳入全球9大G-SIIs,即平安保险集团。
2、301号文明确了如何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并实施额外监管的基本原则。《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则进一步明确了评估的细则与附加监管要求。金融委主要负责最终名单的确定和对评估流程、方法进行审议。
(二)如何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额外监管?
1、国外的做法主要包括(1)根据系统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组,每组执行特定的附加资本要求和附加杠杆率要求;(2)TLAC应达到风险加权资产和杠杆率的一定比例;(3)一些经济体还在其它方面实施额外约束,如流动性等等。
2、除国际上通行的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以及TLAC达到一定要求外,国内主要通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业务资质、牌照申请等施行额外监管。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公布后,每一组别适用的附加资本与杠杆率要求均已明确。
(1)央行有绝对主导权,可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揭示并建议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实际上,名单发布前,工行、农行、建行、中行、招行以及上海银行等6家银行便已经参照国际标准在年报中披露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量数据。
(三)中国、欧盟、日本与中国香港等四大经济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比
1、中国、欧盟与日本均把跨境债权债务两个指标纳入复杂性维度中,所以看起来似乎少一个维度,但实际上框架是一致的。
2、均比较关注同业资产、同业负债以及其它主动负债规模情况,即金融体系内部的负债情况。
3、均对支付结算情况、场外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比较关注。
4、我国增加了代理代销业务、持牌营业机构的数量、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总额、非保本理财余额等4个二级指标。
5、香港则更为简单,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设定只有3个维度5个指标。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涛动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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